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旨在解决罗湖区现有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难的问题,以有效盘活非居住房屋资源,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积极引导和规范罗湖区非居改保行为,推进非居改保工作的落地实施。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改建要求、项目认定、改建流程和运营要求、项目续期和退出、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住房建设部门作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非居改保项目的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改建原则。一是科学统筹原则;二是注重效率原则;三是协同联动原则。
(三)明确改建要求。规定了申请改建房源的用途要求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同时明确了改建项目的申请主体、改建项目的房源范围。
(四)理顺项目认定。为非居改保项目工作的实施开展梳理了重要且详尽的认定流程。
(五)细化改建流程和运营要求。针对申请改建的项目制定了详细的改建流程,主要包括办理改建手续、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投入运营、水电气费用要求、告知要求等。
(六)明确项目续期和退出要求。对改建项目续期申请和退出事项做出了相应规定。
(七)强化监管责任。明确规定了改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关于改建项目未按规定退出的处理及项目监管之检查、处罚等。
(八)其他内容。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细则》的相关名词定义、过渡性条款、特殊事宜及未尽事宜,解释权和施行期限,《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